增值税纳税期限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7-12-29 09:00:24 点击数:
导读:增值税纳税期限的规定1、增值税纳税期限限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

增值税纳税期限的规定

1、  增值税纳税期限限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  增值税报缴税款期限的规定

(一)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额。

(二)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应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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