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征税问题

  发布时间:2007-12-24 10:47:51 点击数:
导读:商业企业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征税问题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自2004年7月1日起,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数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

商业企业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征税问题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自200471日起,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数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如进场费、广告费、上架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关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国增值税税率规定

第一、基本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列举适用低税率的外,均为17%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也为17%

第二、低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的,税率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农产品;

3、饲料、化肥、“三农”(农机、农膜、农药)

4、“三水”(自来水、热水、冷水)“五气”(暖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5、图书、报纸、杂志。

6、金属矿采选产品

7、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8、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第三、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的原油、援外货物;禁止出品的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糖)。

第四、其他规定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会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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