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计税依据规定

  发布时间:2007-12-19 08:09:58 点击数:
导读: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计税依据规定1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2融资租赁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计税依据规定

1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

2融资租赁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

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证券、外汇、其他四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限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限相抵,但年未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一下会计年度。

4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的计税营业税按以下规定执行:

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监理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准许上海、大连、郑州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期货市场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准许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代理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开户费,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

5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加价等,从中不得作任何扣除。

金融企业在20001231日以前已经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20051231日前从营业额中减除完毕。但已移交给中国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应收款收利息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金融企业在20011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为90天)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以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计上心来不征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征收营业税。

证券公司可以将在证券交易时向客户收取的佣金作为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如果证券公司给客户的折扣额与向客户收取的佣金额在同一张证券交易交割凭证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佣金征收营业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凭证或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佣金计税营业额中将折扣额扣除。

对于保险业,原则上也是以收入的全额为营业额。

保险企业已征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项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保险企业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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