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哪些情形应当应准予离婚?

  发布时间:2007-12-14 09:16:12 点击数:
导读: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哪些情形应当应准予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哪些情形应当应准予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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