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宴召集人对喝酒致死者负较大责任

作者: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宋 豫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06-09-25 17:31:16 点击数:
导读:酒宴召集人对喝酒致死者负较大责任——河南省新野法院判决符静杰诉毕亚飞等6人赔偿案裁判要旨酒宴召集人应对参与酒宴者的健康安全尽到较大的注意义务,如果召集人系有关利益的受益人,在酒宴上劝酒而致他…

酒宴召集人对喝酒致死者负较大责任

 

——河南省新野法院判决符静杰诉毕亚飞等6人赔偿案

 

 

裁判要旨

酒宴召集人应对参与酒宴者的健康安全尽到较大的注意义务,如果召集人系有关利益的受益人,在酒宴上劝酒而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更应承担较大责任。酒宴上的其他人因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案情

 

    2006年6月6日下午7点左右,符静杰的丈夫薛占永给毕亚飞修完四轮车,毕亚飞邀请薛占永及吴占好等6人去食堂吃饭。当晚9点左右,薛占永回家,进屋睡觉,稍后符静杰听见薛出气很粗,忙将薛扶起,见薛嘴里流沫,喊不应声,掐鼻子无应,符连忙喊来村医归东香等人抢救,值班医生称薛已死亡。符静杰与其年幼子女及公婆一起,将与薛占永一起喝酒的毕亚飞等六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六被告赔偿抚养费24010元,赡养费4466元,丧葬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41476元的60%即24885.6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裁判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薛占永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的危害,特别是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病不能喝酒却仍然喝酒,对于自己酒后猝死的后果,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酒宴召集人毕亚飞应对参与酒宴者的健康安全尽到较大的注意义务,应承担较大责任。其他被告与薛占永同桌喝酒,在明确得知薛有病不能喝酒情况下却未尽到注意义务,对自己的倒酒、劝酒行为与薛占永死亡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应当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新野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日判决:六被告赔偿符静杰等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14328.82元,由被告毕亚飞承担1/3,被告吴某、王某平均承担1/3,另外三被告共承担1/3赔偿责任。六被告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负连带责任。

 

    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六被告已按判决履行完毕。

 

    (本案案号[2006]新民初字第316号)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宋 

 

 

上一篇:醉酒后游泳溺死 酒友应否担责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