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裂症患者上班期间自杀属于工伤

作者:记者 赵兴武 通讯员 杜 慧 朱学礼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06-09-14 16:46:26 点击数:
导读:精神分裂症患者上班期间自杀属于工伤记者赵兴武通讯员杜慧朱学礼  一精神分裂症患者上班期间服毒身亡,劳动部门认定属于工伤,死者所在单位不服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劳保…

精神分裂症患者上班期间自杀属于工伤

记者 赵兴武 通讯员 杜 慧 朱学礼

 

    一精神分裂症患者上班期间服毒身亡,劳动部门认定属于工伤,死者所在单位不服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劳保局所作的工伤认定。

    陈峰(化名)是南京市某公司的仓库保管员,1991年被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此后,其曾三次住院治疗,1998年企图自杀被人发现后获救。2004年9月,陈峰又因病发去医院就诊,医院为其出具了7天的病假证明。病假结束后,陈峰回单位正常上班。10月,陈峰被发现死于其工作场所仓库内。经公安部门鉴定,陈峰是服用该公司保存在仓库中的杀虫剂死亡的,而该杀虫剂含有甲胺磷成分。南京市劳保局作出了工伤认定书,认定陈峰为因工死亡。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维持工伤认定结论的决定。该公司仍然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将南京市劳保局告上了法院。

 

    该公司称,陈峰是自杀身亡,对此公安机关已经得出结论。并且,陈峰死亡当天及之前工作生活一切正常,不存在无意识服食农药或者误食农药的情况,因此被告认定陈峰因工死亡缺乏事实依据。

 

    南京市劳保局辩称,根据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可以证实陈峰死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陈峰确实有精神病史,并且在事发前不久又因病发到医院就诊,医生还出具了病假证明。因此,陈峰在工作时间喝杀虫剂的行为当属精神病发作期间的无意识行为。并且该公司也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甲胺磷,因此对陈峰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他们作出的工伤认定书是完全正确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明知陈峰属于有自杀倾向的精神病职工,对其应负有更为严格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义务。甲胺磷系危险化学品,原告未经审批,违规储存甲胺磷,并且在未经培训和考核的情况下,安排一名精神病人从事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工作,显然未尽到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义务,使得陈峰的工作场所存在不安全因素,并直接导致他的死亡。可见,陈峰的死亡与其工作环境存在不安全因素有关,据此可以认定,陈峰系因工作原因死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原告仅能证明陈峰在白天的精神状态正常,不能证明陈峰喝甲胺磷时精神状态正常。结合陈峰的精神病史,可以推定陈峰是在精神病发作、无意识的状况下喝甲胺磷的。所以不能认定陈峰主观上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故意。

 

    综上,陈峰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死亡的,不属于不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因此,南京市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是正确的,依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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