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问题一问一答

作者:凌华 来源:自创 发布时间:2006-09-11 10:04:31 点击数:
导读:婚姻法问题一问一答作者:凌华(简介)一什么样的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结婚?根据《婚姻法》第五条的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根据第六条的规定,男女青年…

婚姻法问题一问一答

作者:凌华(简介)                        

       什么样的人在 什么情况下可以结婚?

根据《婚姻法》第五条的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根据第六条的规定,男女青年结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根据第七条 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因此,只有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才可以登记结婚。

     结婚的程序是什么样的?

  根据《婚姻法》第八条 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什么是无效婚姻?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几种?

     所谓无效婚姻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而建立的婚姻关系,也就是说,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就是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婚姻。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什么是重婚?

重婚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属于妨害婚姻、家庭罪的范畴。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者有已婚和未婚两种,未婚者如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构成犯罪。

     什么是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

 

我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系血亲是指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由自己向上数至祖父母、外祖父母一代,或向下数至孙子女、外孙子女一代的旁系血亲。如表兄妹就属于近亲属。

 六    哪些疾病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疾病两种:

  一)患麻风病尚未治愈者的人不得结婚;

  二)患其它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目前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只有这两种。而第二种是一种笼统的规定。

  对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患者切勿结为伴侣。目前有以下几种疾病患者属于禁止或暂时不能结婚范围。

  (1)未经治愈的麻风病和严重的红斑狼疮患者禁止结婚。

  (2)无法矫正的先天性生殖器官畸形,不能正常进行性生活的人不宜结婚。

  (3)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如肌紧张、克汀病等)患者不宜结婚。

  (4)患遗传性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癫痫等未经治愈者、不能结婚。

  (5)梅毒、淋病等性病患者,苦未彻底治愈者,不宜结婚。

  (6)严重的智力落后患者,如严重呆傻等不宜结婚。

    什么是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销婚姻,是指因男女双方或一方被胁迫结婚所形成的婚姻关系,受胁迫一方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可撤销婚姻的特征?

可撤销婚姻具有以下特征: 1.可撤销婚姻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的,是违反结婚自由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包办、买卖婚姻。 2.可撤销婚姻是有婚姻事实的。 3.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它有时间限制。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过了这个时间期限没有提出撤销请求,即视为有效婚姻。

   如何行使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

当事人自己是无权自行撤销婚姻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撤销婚姻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由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婚姻,已领取《结婚证》的,应当注销结婚证。

   在婚姻家庭官司中如何认定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不完全具备结婚的法定条件的婚姻。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撤销的事由是因受到胁迫而结婚。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的人身权利,也是婚姻法的首要原则。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一个重要方面,结婚自由要求婚姻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结婚的合意,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本人或其亲友因受到威胁而产生恐惧,不得不作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鉴于其本人并不具有结婚的真实意愿,因而法律赋予其撤销该婚姻关系的权利。

那么,什么是胁迫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由此可见,构成胁迫必须具有以下几个要件:

第一   须有胁迫的故意。所谓胁迫的故意,包括了胁迫行为人有通过胁迫行为使被胁迫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第二   须有胁迫的行为。所谓胁迫的行为,即胁迫行为人须有以加害威胁被胁迫人的意思表示,并已达到让被胁迫人产生恐惧的程度。被加害的对象,不仅包括被胁迫人自身,也包括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

第三   胁迫须具有违法性。所谓违法包括了非法的目的和非法的手段。

第四   须被胁迫人因恐惧心理而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间具有因果关系。当胁迫行为与结婚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时,被胁迫一方不得请求撤销婚姻关系。

十一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对双方当事人所产生的后果是怎样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十二   哪些财产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一 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二条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的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十三        哪些财产可以视为夫妻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 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四    夫妻之间是否可以才就婚前或婚后财产作出约定?约定的效力如何?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

任。

十五      夫妻之间有何权利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根据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十六    父母子女之间有何权利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十七    那么何谓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抚养费又包括哪些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 的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十八     何谓婚生子女,何谓非婚生子女,他们和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何区别?

所谓婚生子女是指在夫妻关系合法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是指未取得夫妻合法关系时所生育的子女。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十九       什么是收养?收养 会在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什么权利义务关系?

收养是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它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收养这一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拟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一般说来,送养人为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收养人为养父和养母(单方收养时是养父或者养母),被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便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

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

二是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

二十    什么是寄养?与收养有何区别?

收养不同于寄养,寄养是父母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委托代理行为。寄养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被寄养儿童与受托人之间不产生父母子女的法律关系。  

二十一   收养和抚养、赡养的关系?

  收养不同于抚养和赡养,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抚养是父母照顾、养育其子女的一种法定义务;赡养是成年(孙子女,子女)照顾、关怀其父母或者祖父母的法定义务。无论抚养还是赡养,都不引起人身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变更,都不是变更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公民非因法定义务而自愿抚养他人子女也不属于收养的行为。

 

 

二十二    婚的途径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也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二十三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哪些情形应当应准予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十四    什么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条的规定,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二十五     离婚协议分割夫妻财产的效力和救济途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八条的规定,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规定,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十六    当事人婚前给付的彩礼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十七 夫妻离婚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二十八    夫妻离婚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十九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离婚时如何分割该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十     夫妻双方离婚时涉及共同财产中的房屋时该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第二十条的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根据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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