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未设警示 损坏车辆必须赔偿

 来源:北京交通事故律师网 发布时间:2006-07-03 10:18:57 点击数:
导读:道路施工未设警示损坏车辆必须赔偿作者:编辑转贴自:羊城晚报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恢…

道路施工未设警示 损坏车辆必须赔偿



    作者:编辑 转贴自:羊城晚报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编辑:李美仪)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答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