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指导意见

作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6-06-25 17:27:30 点击数:
导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指导意见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赔偿金比例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II-V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4%;VI-X级的,每增加1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指导意见

 

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赔偿金比例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II-V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4%;VI-X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年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年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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