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复函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6-06-25 15:55:08 点击数: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复函复函中华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你们十一月二十七日生活字第597号函已收到。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原单位和肇事单位如何抚恤的问题,我们意见,除原单…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复函

复函
    中华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
    你们十一月二十七日生活字第597号函已收到。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原单位和肇事单位如何抚恤的问题,我们意见,除原单位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抚恤外,一般的仍可根据具体情况由肇事单位另发给一定数额的补助费。以上意见,供你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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