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离婚问题意见

作者:山东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6-06-23 17:56:37 点击数:
导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离婚问题意见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论结婚还是离婚应由其自行决定。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成为离婚案件的被告时,一般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离婚问题意见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论结婚还是离婚应由其自行决定。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成为离婚案件的被告时,一般允许其近亲属作为代理人,或者由人民法院在其近亲属中指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之初,就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应当提起婚姻无效之诉,提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前的监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则需要根据特别程序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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