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非法用工伤亡赔偿的情形及非法用工的一次性赔偿标准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工伤赔偿法律网 发布时间:2006-06-20 08:41:24 点击数:
导读: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非法用工定义: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
 

     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

 

非法用工定义: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非法用工伤亡赔偿标准: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

  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包括: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一次性赔偿金包括: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按照规定,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死亡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

  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非法用工伤亡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临沂市统筹地区的2004年度的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1076元。

        2005年度的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34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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