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车辆有无责任,保险公司照赔不误

作者:朱孔行 来源:自创 发布时间:2006-06-12 17:52:36 点击数:
导读:肇事车辆有无责任保险公司照赔不误案例:今年5月28日发生在临沭县大兴镇的一场车祸造成2人死亡,死者家属将肇事司机告上法庭,要求索赔各种损失45万元。据被害者家属死者的丈夫谢某介…
肇事车辆有无责任 保险公司照赔不误

    

案例:

今年528日发生在临沭县大兴镇的一场车祸造成2人死亡,死者家属将肇事司机告上法庭,要求索赔各种损失45万元。

据被害者家属死者的丈夫谢某介绍,其为临沭县大兴镇人,2005528,其妻子傅某带其儿子正正回娘家,15时许,被告人鲁某无证驾驶鲁QF69XX号微型面包普通客车沿沭牛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行15KM+200KM处时,与前方顺行骑自行车的傅某相撞,致及其子正正死亡。被告人坤将肇事车驶打算逃逸,在离事故现场42后,因车后轮没气,无法移动,弃车逃逸。其妻子一直躺在路上一小时后被路人发现,打120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日1830分被告人鲁坤到临沭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认定,被告人鲁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鲁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鲁坤犯罪后投案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造成经济的损失,被告人应予赔偿。

915,临沭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鲁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此外,3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获赔405849元。

据谢某反映,被告人除这辆车外,其他可执行的财产很少,所以法院判的四十多万很难从卢某那里执行完全。交警大队从被告人的车中找到一份机动车辆保险证,知此车入了第三者责任险,但经交警大队鉴定卢某的驾驶证为假证。谢某找保险公司交涉,保险公司称卢某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负责任。谢某称要起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称按山东省高级法院的司法解释,受害人无权直接起诉保险公司。

 

案例评析:

本案无可争议的事实为,1、谢某的妻子傅某及儿子与被告人鲁坤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人鲁坤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查实鲁坤的驾驶证为假证;2、谢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已判决被告人鲁坤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05849元;3、该事故车辆已保了第三者责任险。

本案争议焦点为,1、谢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被告人鲁坤的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款,谢某能否依据事故车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向其支付该赔偿款。2、保险公司能否以肇事车辆的驾驶员无证驾驶为由,拒绝支付保险赔偿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51实施,新的交通法一改以前面貌,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规定为强制责任险,并规定保险公司先在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第三者责任不足赔偿部分,再按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又因国务院《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迟迟未能出台,再加上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没有根据变化了的法律,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是造成保险公司反应迟钝和持观望态度,围绕该法第76条的法律适用问题,实践中分歧不断,官司重重,本案就涉及了《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理解适用的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该法规定了三种赔偿主体不同的侵权归责原则,第一,保险公司的无过错责任;第二,机动车之间的过错责任,第三,机动车对行人、非机动车的无过错责任。

保险公司的无过错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该款规定,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无过错责任。

第一,对于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者是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应当首先予以赔偿,而不问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何。

第二,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各种损害(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超出了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对于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只有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才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按照下文所确定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担。

第三,确立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因此以后机动车要投入运行,必须要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第四,在诉讼法意义上,根据《保险法》第50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赋予了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即受害人可以直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损害赔偿。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负有无条件支付义务;这种请求权是法定的请求权,并且独立存在。 

结合本案,肇事车辆参加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谢某可以依据《保险法》第50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有权直接要求保险人在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向其支付保险金,不足部分再向鲁坤要求;根据以上分析,保险公司对交通保险事故承担是无过错责任,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过错,保险公司都有义务向交能事故受害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因此,保险公司以鲁坤无证驾驶为由拒绝支付保险赔偿款是违犯法律规定的

 

 

参考作品:再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与汽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作者:李记华,北京方略律师事务所,东方法眼。

 

 

上一篇:机动车交通事故现任强制保险条例 下一篇: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