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发布时间:2006-11-12 18:51:05 点击数: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问: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问: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请您介绍一下该司法解释的有关情况?

 

    答: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已于2001121日起施行。该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保全证据的措施。这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50条对知识产权执法的要求,我国商标法新增设的条款,属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的一项临时救济。它是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有效法律手段。商标法新增加的关于诉前保全证据的规定,对现行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有所突破,有利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为了准确适用商标法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商标法规定的诉前临时措施提供了具体依据,也为进一步加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问:禁令制度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您能介绍一下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对禁令的有关规定吗?

 

答: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措施,在英美法和大陆法系中被称为“临时性禁令”,TRIPS协议第50条称为“临时措施”。虽然名称不同,但都属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措施。为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入世谈判中的对外承诺,我国对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作了相应修改,增加了诉前采取的与禁令性质相同的法律措施。新修改的商标法、著作权法继专利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之后,也增加了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并可以进行证据保全的规定。另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或者在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案件过程中,可以提出先行停止侵权行为的请求。只要当事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停止侵权行为的裁定。这样就使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措施的规定更加完整。

 

问:哪些人可以在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侵权行为和保全证据的申请?

 

答: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和保全证据申请。但是以往的法律、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本司法解释规定,利害关系人是指商标注册人以外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问: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向何处、哪些人民法院提出?

 

答:诉前请求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案件与商标侵权案件的性质基本相同,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而且能否保全到关键证据直接关系到侵权案件的顺利审理。根据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侵权案件的情况和特点,对这类案件集中管辖有利于统一执法标准和提高案件质量,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集中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以及个别经授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问: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手续和证据材料?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临时措施的裁定是否有权提出复议,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如何审查?

 

答:鉴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措施的采取,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重大民事权益,关系到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因此,该措施的采取既要积极,又要慎重。本司法解释对申请受理的条件和复议审查的标准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以保证该措施的正确执行。

    关于申请受理的条件,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了提出申请的形式要件,包括申请人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理由等事项。第四条规定了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证据,包括商标注册证、许可合同等证明申请人享有提出申请的权利,以及证明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本司法解释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了对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的复议程序。在复议程序中,法院应当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原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复议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撤销原裁定。为了统一执法标准,本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了对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担保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四方面进行复议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的复议请求,

 

问:申请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是否要提供一定数额的担保?

 

答:对,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根据TRIPS协议的要求和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为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申请人在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本司法解释规定了提供担保的必要性、担保的方式,并根据商标侵权行为的特点,规定了确定担保金额应当考虑的因素。

 

问:人民法院如何具体实施临时措施?

 

答: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措施是针对紧急情况下不采取该措施就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所采取的,贵在及时。因此,本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并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从而体现了这一执法手段的及时性。

    为使这项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做到切实有效,本司法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作出停止侵权行为的裁定,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至迟不得超过五日。五日时间差的意义在于体现TRIPS协议所要求的单方采取措施的执法义务。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措施是对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的临时救济,根据TRIPS协议的要求,并参考其他国家关于临时禁令制度的规定,本司法解释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有关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或者起诉失当的,所采取的措施应当解除,因此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也要给予赔偿。本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关于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期限,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作出停止侵权行为裁定的效力,一般应当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实施该措施的具体期限。期限届满时,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追加担保的情况,还可以作出是否继续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

    为保证该项措施在实践中的顺利执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本司法解释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问:诉前保全证据是商标法修改中新增加的内容,请您谈谈对这项措施的具体执行问题。

 

答: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保全是在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或者之后,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这次商标法的修改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证据,也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被保全的证据应当属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情况。

    本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提出诉前保全证据申请状的形式要件,以及申请状应当载明的具体内容。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证据的,应当提供担保。因此,本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证据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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