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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
碰到问题,请律师帮助 已回复2007/3/20 17:34:27
我帮王某到李某处拿货,并留给李某一张收条:今收李某XX货80台,周某代王某收,由于王某耍赖.李某两次状告法院(以买卖关系)要求我与王某归还货款,其诉讼事由是王某和李某在电话中约定买卖关系叫我代王某拿,而王某在两次子诉讼中没有答辩书,也没有到庭应诉.法院说我的代理行为得不到王某的认可,所以法院两次都劝李某撤诉,李某在第三次诉讼中,在没有任何证据下改变前两次的诉讼事由:说我以王某的名义到李某处拿货,要求我返还财物,法院说我一没有王某的书面授权,二没有货交给王某的证据,说我输定了,那么李某的前两次诉讼法院能不能以民法通则66条: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进行法律行为而不作出否认的,视作同意.来判王某归还?如果行我能告法院不作为吗?谢谢!
律师回复
关于是否授权,你应当提供证据,你提到有王某与李某的谈话录音,你可以找到王某,让他到庭,这个事情就好处理了,或你有将货物交给王某的证据,没有书面的,有证人也行。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7/3/20 2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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